為切實加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tài)平衡,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杭州市各地紛紛劃定了禁獵期,期中桐廬縣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劃定5年禁獵期,全境為禁獵區(qū),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近日,犯罪嫌疑人桐廬縣項某某因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獵捕野生動物,觸犯《刑法》有關規(guī)定,涉嫌非法狩獵罪被桐廬縣公安局依法移送桐廬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項某某在桐廬縣人民政府已經發(fā)布《桐廬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的情況下,因貪吃野味鋌而走險,前往桐廬縣瑤琳鎮(zhèn)舒家村里陳家“大灣里”山和“直塢里”山,以安放禁獵工具“獵夾(鐵夾)”共15只的方式進行非法狩獵,直到2019年1月26日,他所安放的獵夾(鐵夾)把同村村民放養(yǎng)在山上的牛給夾住了,這才東窗事發(fā)。根據(jù)犯罪嫌疑人項某某供述,其在山上放鐵夾狩獵期間,共獵獲野兔6只,黃麂2只,野老鼠7只,綠豆鳥1只。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此案被移送審查起訴。
此案給廣大群眾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外的非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包括:浙江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新《野生動物保護法》中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名錄未出來)。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未經許可,在禁獵區(qū)或者禁獵期私設禁用工具獵夾(鐵夾)非法狩獵,所獵獲野兔、黃麂、綠豆鳥等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jié)嚴重”;也就是說在禁獵區(qū)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獵的,只要同時違反特定的“兩禁”,無論有無獵獲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受刑事處罰,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為杜絕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行為,杜絕“舌尖上的殺戮”,任何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自覺不獵捕、不買賣、不吃食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積極同非法獵捕、運輸、經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杭州市林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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